如今微信朋友圈成了人们展示生活、共享信息的平台,那么在个人朋友圈发表言论是否受法律制约?记者昨日获悉,因为结算工程款问题,有两人在微信朋友圈骂雇主,被判道歉和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5000元。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宋帆
原告张某从事水电装修工作,2019年至2020年雇用二被告李某、王某为水电工,将5家业主装修工程分包给李某、王某。后因工作问题,张某与李某、王某就结算工程款发生分歧。
李某、王某心存怨气。2021年6月、7月,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如“老赖”“人渣”“许昌装修界赖皮”等侮辱、诽谤张某的语言。张某发现后及时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但二人拒不删除,并有他人对二人微信朋友圈内容进行了转发,在许昌装修界给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二人以侮辱、诽谤语言故意损害原告名誉,二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其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属于违法行为。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许昌装修界相关微信朋友圈,故判决被告二人删除侮辱、诽谤原告的不当言论,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在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同意后,进行书面道歉并公布于相关微信朋友圈。同时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二人均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技术进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在本案中,原被告间如果有经济纠纷,可以采取正当合法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