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河南省垃圾分类标准、处理方式、监督管理等均有所变化!《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都做出明确规定。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垃圾分类标准明确,今后全省将建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上述办法出台后,居民生活垃圾共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种。
具体来看,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上述办法明确规定,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同时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今后,全省还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上述办法还明确,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
不符合标准的垃圾箱将分批改造、更换
在分类投放方面,上述办法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志、颜色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此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具体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办法规定的行为,上述办法也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
其中,如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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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